暴露五大缺陷 進口車壟斷經營怪圈將被打破
王琴華說,《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不盡合理的地方,因此,現在對《辦法》做一些完善、調整也是十分必要的。
作為《辦法》的配套措施,擬制定進口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王琴華強調說,實施細則是對《辦法》實施三年多來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的完善和補充,不是對《辦法》的否定,更不是推翻。據了解,正在制定中的關于《辦法》的實施細則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對目前必須通過總經銷商才能獲得進口車經營許可及貨源的規定做出適當修改,適度放開“平行進口”,支持有條件的部分汽車進口經銷商直接從國外汽車企業進口產品。作為限制總經銷商壟斷行為及促進競爭的手段,日本、韓國、歐盟都允許“平行進口”;我國也沒有限制“平行進口”的法律,“平行進口”的口子一直開著,只不過比較小一些罷了。根據現行法規及進口車市場的具體情況,應該適當放開“平行進口”。
三、抑制總經銷商的壟斷權利。由于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總經銷商能夠在進口汽車的銷售網絡管理、車源分配、配件供應等方面對經銷商實施種種限制,同時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從進口車的生產、運輸、報關、銷售、維修、4S店建設及裝飾、人員培訓、融資等各方面獲取壟斷利潤。實施細則將對此做出限制性規定。
四、解決工商關系不平等的問題,限制總經銷商的權利,增大經銷商的話語權,擴大其經營活動的自由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不規范經營行為放任不管,防止市場秩序出現混亂仍是《辦法》實施細則的重要內容。
鏈接
關于“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商品也稱為“水貨”,但不是通常所指的“假貨”或“冒牌貨”,一般指除總經銷商以外的其他進口商從產品原產地進口的商品。這類商品一般售價較低。
目前大約有7%~8%的進口汽車是通過“平行進口”方式進入國內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平行進口”,可以保護消費者和經銷商的利益,同時降低跨國公司和總經銷商的暴利。
據了解,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不允許“平行進口”。根據2004年商務部92號公告,只要符合規定,凡獲授權的企業,都可到商務部申請自動進口許可,不一定是總經銷商,經銷商也可申請。
《辦法》實施之后,“平行進口”遇到了一些政策上的限制,非品牌經銷商的“平行進口”行為是非法的,品牌經銷商進行“平行進口”又違反了與汽車生產廠家的合同;同時“平行進口”的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的維修服務也可能會遇到麻煩。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