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當事人怎么承擔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1、主要責任,承擔百分之七十;
2、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
3、承擔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4.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
5.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
7.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靜止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在車輛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由機動車一方全額賠償,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前款規定賠償。
2.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承擔責任?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公認的標準是:
1、全責和無責,完全由一方違章造成的,違章者負全責,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是一方違章造成的,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反者承擔主要責任,對方或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
閱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如何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何時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干什么的?《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1。除尚未找到肇事逃逸人或者車輛,或者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閱讀:醉駕新規_醉駕處罰_醉駕處罰標準
酒后駕駛(醉駕)處罰新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文由公安機關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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