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機動車保險條款相比舊條款有哪些重大變化?
新的機動車保險條款相比舊條款在保險責任、免責條款、保險金額確定方式等方面有諸多重大變化。在保險責任上大幅擴充,新增多項實用附加險;免責條款有增有減,部分表述調整;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確定。這些變化不僅解決了如“高保低賠”等爭議,還使保險條款更加合理、完善,能更好地滿足車主多樣化的需求,提升保障的全面性與精準性 。
在保險責任方面,變化十分顯著。自然災害涵蓋范圍擴大,增添了“臺風、熱帶風暴、暴雪、冰凌、沙塵暴”等情況,讓車輛面對更多惡劣天氣時有了保障。同時,“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也被納入保險責任,進一步豐富了保障范疇。機動車損失保險更是新增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fā)動機涉水等責任,車損險還自帶“盜搶險”,原主險數(shù)量由四變三,盜搶險融入車損險,保障更全面且簡化了結構。此外,新增眾多實用附加險,像車輪單獨損失險、醫(yī)保外用藥責任險等,滿足不同車主的個性化需求。
免責條款上,有增有減。一方面,刪除部分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如“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另一方面,增加了“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的自燃”“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免責條款。同時,對一些免責條款進行細化與調整,比如將“利用被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修訂為“犯罪活動”,對“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進行擴展解釋,讓條款規(guī)定更加清晰明確。
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上,明確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xié)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xié)商確定,解決了過去“高保低賠”的爭議。
總之,新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在多方面的變化,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與車主需求,優(yōu)化保險結構,提升保障質量,為車主提供更公平、合理、全面的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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